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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受他人指派,驾驶挖掘机至晋安区鼓山镇的某空地上清理垃圾,平整地块。在施工过程中,杨某未认真查看周边环境,不慎将福建省某传输发送中心一发射塔的拉锚弄断,导致发射塔倒塌损毁。

经查,被损毁的发射塔属省级广播电视设施。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业主单位福建省某传输发送中心16万元,取得业主单位的谅解。

近日,晋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晋研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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