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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滨海工业区一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二楼的单体纺丝工序水循环系统罐底设有阀门,阀门连接一根直径50厘米的铁管通往地面水沟,纺丝废水通过铁管排向外环境。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随后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和生产车间主任进行调查。

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私设暗管排出的纺丝废水超过排放标准。该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责令拆除暗管,并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丹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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