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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1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钱嘉宜 通讯员 倪秋玲)“多亏检察官协调解决,才让我们尽快获得赔偿。”不久前,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先后给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对该院检察官积极作为促成保险公司理赔表示感谢。

今年6月,福清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具有逃逸情节拒绝理赔。面对高额的赔偿,丁某某无能为力,受害人家属未能获得赔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从卷宗中所体现的案发时现场视线昏暗、受害人躺在两袋垃圾之间、乘客证言以及丁某某在事故后没有毁灭碰撞痕迹等多方面证据,认定丁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8月24日,福清市检察院积极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召开座谈会,针对刑法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对保险公司进行释法说理。9月21日,丁某某拿到了保险公司理赔款61万元,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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