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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6日,福州市某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租赁其他公司的部分储油罐用于存放皂角油。储油罐外侧石砌防洪堤下见有黄色液体外排,并排入大樟溪,伴有明显酸臭味,外排处用石块及广告布等遮盖;地下防渗漏应急通道收集设施及周边挖掘的土坑内也见有同样的黄色液体流动。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PH、COD、悬浮物等均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经现场检查、勘察和调查询问了解,自去年11月10日起,该公司存放皂角油的储油罐多次渗漏,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而是采取开挖土坑、集水渠等方式外排渗漏的污染物,并在大樟溪畔石砌防洪堤外用石块和广告布进行遮盖,防止被发现。

福州市某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责令整改,并将现场管理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公司已将储油罐内的皂角油进行转运清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其中列举行为之一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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