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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批发食盐,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的食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购进食盐,且购进食盐时索票索证不齐全,同时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情况下对外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案例点睛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丽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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