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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文婧)近日,市卫健委联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病床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设有全科医疗科的二级及以下医院为重点,分年度推进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确保明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试点;2022年,家庭病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50%以上。

家庭病床建床对象原则上应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治疗、护理和康复的已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患者。试点期间建床对象应符合以下参考条件之一:气管插管、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护理的患者;压疮、造口、失禁、糖尿病足患者;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卧床治疗患者;精神和运动发育异常或者残疾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或者外伤术后适宜在家中康复治疗患者;长期卧床需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恶性肿瘤晚期患者;终末期肾衰竭腹膜透析患者;需安宁疗护者。

在各县(市)区卫健部门确定试点医疗机构后,有家庭病床需求的患者或家属可以向试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并提供就诊记录、住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及影像报告、用药清单等病历资料。

据悉,建立家庭病床和提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医务人员的交通费参照市场价或协议价执行,家庭病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每个建床周期不得超过90天,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和抗结核病治疗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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