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明金)近日,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得知江阴镇岭口村一民宅疑似非法宰杀生猪窝点,经过摸排和掌握周围环境情况,对该民宅进行突击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庄某、翁某、张某,查扣生猪3头、屠宰生猪工具若干。
经查,3名嫌疑人已在该窝点非法宰杀生猪30余头,涉案金额15万元。目前,3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案例点睛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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