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诗毅)文物认定有哪些要求?近日,台江区法院福州古厝与文化遗产保护巡回法庭审结了首起涉及文物认定的行政案件。
2019年4月,洪某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要将自己与亲戚居住的三处祖屋申请认定为文物建筑群。市文旅局勘察后认为,三处古民居不具备文物应有的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书。洪某不服,于2019年9月向省文物局提出裁定申请,省文物局维持了不予认定的决定。2020年7月,坚持自家祖屋为文物的洪某将省文物局告至台江区法院。
台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双方辩词、实地勘察结果、专家评估意见,召开听证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三处古民居系闽侯地区较为常见的传统民居型式,且距离分散,不具备群落价值,也不存在关联性,因此不具有文物应有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不是不可移动文物。故台江区法院判决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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