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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见习记者 蓝秀楠 通讯员 张荣 林旻煜)记者近日获悉,长乐法院金峰法庭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陈某某发出司法处罚决定书。据了解,陈某某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长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长乐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长乐法院还原的案件过程,陈某某在2019年7月诉至长乐法院,称甲公司在2014年5月向其借款200万元,同年10月,甲公司将该笔债务转移给刘某某,刘某某亦签字同意。后刘某某未还本付息,故陈某某诉请判令刘某某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前,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刘某某提交的70万元本金及17万元利息的还款凭证(均有陈某某签字)。庭审过程中,陈某某方否认凭证上签字是他本人签的,并称债务转移后刘某某未偿还本金及支付任何利息。但在刘某某申请笔迹鉴定后,确定签字是陈某某所签,陈某某遂撤诉。但今年8月,陈某某再次就上述债务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2016年8月已就案涉债务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17万元,且写明还款经过的收条、借款明细等材料均经陈某某本人核实签名。

此次审判中,长乐法院认为,陈某某有如实、完整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债务偿还情况,否认亲笔签名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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