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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物业管理公司自2004年起长期租赁鼓楼区某国有商场,2013年起拖欠租金,迄今拖欠租金逾173.6万元。出租方曾多次催促其补齐拖欠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但该物业公司均未履行。

近日,出租方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该公司一直不予执行。出租方向法院申请,将该公司及法人代表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申请。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旭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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