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福州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假冒“×安”口罩。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声明函,对真假“×安”口罩进行了比对;并经“×安”商标权利人所在地的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认定福州某药店销售假冒“×安”口罩的事实成立,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假冒口罩予以销毁。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丽琴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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