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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某从外地购进2只中国鲎,在连江凤城农贸市场摊位上销售。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前往查证,发现其正在销售中国鲎,已构成销售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当即对中国鲎予以扣押,对陈某处以罚款22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在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指导下,中国鲎被放生。

中国鲎,俗称三刺鲎、海怪,位列《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杨平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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