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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卫健委卫生监督员前往福州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该酒店因合作方变更,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于去年7月过期,新合作方去年11月对酒店进行装修改造后,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

该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法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 陈冠龙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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