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小区物业公司因拒缴消防水费,被市自来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补缴水费并支付逾期缴费违约金共34476.15元。
经主审法官调解,该物业公司承认错误,支付欠缴水费28334.5元,逾期违约金6141.65元,并承诺今后按期缴费,诚信用水。
案例点睛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消防等公共用水水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并由管理人与供水企业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鑫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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