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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委会(总表用水人)和福建某饮料公司(表后用水人)因拒缴擅自变更用水性质产生的水费差额被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该村村委会和福建某饮料公司对水费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共同向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补缴水费差额共计335787.8元。

该村村委会和福建某饮料公司擅自变更用水性质,且在被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稽查人员发现并追索水费差额后,拒不缴纳相关水费。两用水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供水合同》相关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两用水人须向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补缴水费差额,纠正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违法行为。

案件点睛: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43条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应当从高适用水价。”

该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导致最终承担补缴水费等法律后果。案例警示广大用水人应当在改变用水性质前主动向供水人申请变更,切莫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妄图隐匿、欠缴差额水费。用水人日常用水应当遵守供水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诚信用水,避免因违法用水被列入失信用水人名单。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鑫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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