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陈女士发现小区内道路被物管公司划出了不少车位,且这些车位也对外部车辆收费开放,那么这些停车费收益应当属于谁?如果物管收取了,是否应向业主公开收益情况?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解析:停车费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管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收益情况。如果陈女士对收益情况有疑问,可以向物管工作人员询问,物管公司有义务及时答复。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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