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通过拍卖竞买取得某单元房屋。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后,张某即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机构经审查发现该房屋首道转移登记也未办理,以补件通知书方式告知张某补齐发票等税费缴交凭证。
张某认为原产权人应当缴纳的税费不应由其承担,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房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构依法履职。
法院审理认为,登记机构作出补件通知单,并未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抵触,不存在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相关税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并非登记机构职权审查范围,张某可通过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等途径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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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款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登记机构提醒广大竞买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完纳税费是申请人应尽义务,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也均会告知竞买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关税费。购买该类房屋时需事先做认真了解和测算,以便以合理的价格参加竞买。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欢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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