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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含有低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该公司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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