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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2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罗曼)“翻来翻去啥也没有,倒腾半天只有五毛钱。”入室盗窃的张某以为没偷到什么东西不算犯罪,不曾想他的行为仍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近日,这起入户盗窃五毛钱的案件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宣判。

张某曾因盗窃多次获刑。2020年8月8日,他溜进仓山区一户人家没有上锁的房间,翻找一番后仅找到现金0.5元,他将钱装入裤兜,准备离开时被抓获。

仓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居民住宅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方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不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也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只窃取了极少数额的他人财物,但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