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某县卫生监督机构接群众举报线索,获悉该县一小区单元房内有家“黑诊所”。监督员检查发现,该单元房内有10名患者,身上均插有针筒,男子周某仁正为一名患者扎针放血治疗,现场卫生条件差。
监督员经进一步调查获悉,该单元房为周某仁所有,其系乡村医生,注册在某县乡卫生所,仅周三、周六上午在该单元房内接诊病人,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监督员当即取缔该诊所。
市卫生健康部门鉴于周某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650元,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点睛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徐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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