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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罗曼)有些人以为电子烟不算烟,便私自销售。殊不知,电子烟也属烟草制品,还是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电子烟属违法行为。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3月,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陈甲通过网站销售某品牌电子烟及烟弹等。2018年4月开始,陈乙加入并帮助陈甲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另案处理)、配送货物及售后维修等。

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发现上述网站,线索移送至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2018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抓获陈甲,在福州市仓山区抓获陈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1万元。

法官表示,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电子烟与传统烟叶制成的香烟都属于烟草制品,系我国《烟草专卖法》调整的对象,电子烟销售者应遵守专卖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还触犯刑法。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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