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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宇 陈飞丹)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一起邻居帮忙采摘龙眼摔伤案。法院判处事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伤者39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8日,杨某交待邻居柯某帮忙采摘龙眼,之后离开。柯某搬来扶梯站在一铁皮屋顶采摘龙眼时,不慎踩破铁皮屋顶采光玻璃,从屋顶采光洞坠落受伤。经鉴定,柯某为双下肢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因双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产生分歧,故涉诉。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定,柯某应杨某请求帮忙采摘龙眼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对自身安全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事实和过错情况,长乐法院认定柯某应承担8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26万余元。柯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改判柯某应当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杨某赔偿柯某39万余元。

法官表示,杨某交待柯某帮忙采摘龙眼,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前述方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亦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而坠落受伤,对自身的受伤行为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认定柯某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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