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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村民高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闽侯某乡非法采石,采石量约8998立方米。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现场勘测、询问调查、听证、集体评议等程序,认定高某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8626.7立方米石子、石料,没收其违法所得1032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516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赢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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