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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举办的年会上,小强表演的小品大获成功,其丰富的表情和动作获得同事们的称赞。但小强还没高兴几天,就发现自己的演出照片和视频被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在公司微信群广为传播。其中不少表情包内容低俗、形象不佳。这令小强极为不悦。小强了解到表情包是同事小刚制作的,便要求其删除。但小刚不以为然。小刚的行为是否侵犯小强的肖像权?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郑珍清律师解析:小刚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均构成侵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小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未经小强同意使用其肖像制作表情包,构成侵犯小强的肖像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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