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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3月16日讯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

《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驻本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驻榕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力量。

其中,社会应急力量履行的应急救援职责包括: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参加市、县(市)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办法》规定,对抢险、救灾、救人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奖励。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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