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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李某在婚后诞下一女,小两口决定给女儿取名“烟雨濛濛”,但二人在为女儿申办户口登记时,却被民警告知“烟雨濛濛”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此,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辖区派出所拒绝以“烟雨濛濛”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在孩子的姓氏问题上,《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姓氏等。虽然孩子可以选取父姓或母姓之外的姓氏,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烟雨濛濛”系谢某与李某凭个人喜好而取的姓名,其创设新的姓氏将对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因此,法院不会支持李某以“烟雨濛濛”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相关诉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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