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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化名)大学毕业后应聘入职某公司。部门主管黄某(化名)对她呵护备至,每天都通过微信嘘寒问暖,后来转变为频繁发来一些带有性暗示的文字、图片或视频,甚至提出要小芳陪酒、陪睡之类的无理要求。小芳不堪其扰,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于是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但公司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小芳该怎么办?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林丹静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受害者难以据此维权。《民法典》创设“人格权”编,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典,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单位的义务。黄某的行为构成对小芳的性骚扰,小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同时,小芳所在的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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