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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驾校教练员涉嫌危险驾驶案件。

李某某系闽侯县某驾校的教练员。去年10月25日,他和几个朋友在闽侯一家饭店吃饭。其间,大家开怀畅饮,李某某也喝了八九瓶啤酒。饭局结束后,李某某自觉酒量不错,人还清醒,又觉得停车地点离家不远,就抱着侥幸心理,先乘坐三轮车前往停车场取车,随后驾驶平时使用的驾校教练车返回住处。

谁知行至中途,李某某便遇到民警设卡盘查,当场接受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127mg/100ml。民警遂带他到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李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纵然李某某追悔莫及,但他作为驾校教练知法犯法,不仅会被吊销驾驶证,失去驾校教练员资格和原本的工作,等待他的还有法律的惩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何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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