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9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某酒楼海鲜池中有福建省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中国鲎1只,无任何专用标识,现场称重2.75公斤。该酒楼无法提供出售、经营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相关审批手续。
调查结果表明,该酒楼未经批准非法经营福建省重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中国鲎1只,市场价值330元。对于以上违法行为,该酒楼负责人供认不讳。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该酒楼作出“没收中国鲎1只予以放流,并处罚款人民币33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行业,不得收购、杀害、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发生在集贸市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房坚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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