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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福州市某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在执行伏季休渔监管巡查时,发现一艘渔运船准备停靠码头。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随即登船检查,发现船舱内有不少冰鲜鱼货。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5月12日至18日在205海区向外省拖网渔船多次收购违禁渔获物281580.85公斤。

鉴于当事人禁渔期内收购违禁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全部违禁渔获物,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房坚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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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禁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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