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某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一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员工于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该公司从事打磨工作,接触含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并于2019年8月被确诊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执法人员对存在的违法事实做了细致的取证工作,收集该公司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认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卫生健康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异议,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该案顺利结案。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 郑兆进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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