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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2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魏雅钦)近日,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福清市法院采纳检方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7月29日,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区内,一个罐子与一个瓷碗突然从天而降,发出巨大响声,这究竟是何人所为?原来是小区住户郭某某与邻居发生口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其居住的七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重62.5克的空塑料罐子及一个重262克的瓷碗抛掷到楼下的小区道路上,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立案侦查。郭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行为。今年1月18日,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检察官依法与郭某某进行量刑协商过程中,郭某某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需赡养80多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且要独自抚养即将参加中考的女儿。他提请从轻处理,让他在接受法律惩戒的同时能够照顾家庭。

福清市检察院启动调查程序,核实了郭某某反映的情况。

郭某某是否适用缓刑?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充分听证和讨论后,福清市检察院采纳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对郭某某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依法向福清市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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