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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田森 胡敏敏)通过非法渠道为违法犯罪网站“洗黑钱”,并抽取佣金。近日,两男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介绍,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刘某雇佣林某,利用网络租赁平台,寻找需要逃避资金监管的赌博网站、非法游戏网站。二人为违法犯罪网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和担保,并以0.1%至0.7%不等的比例从非法资金流水中抽取佣金,共计帮助违法犯罪网站支付结算人民币6552万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余万元,林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近日,马尾区检察院对刘某、林某提起公诉。经马尾区法院审理,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林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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