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划条件核实中,发现仓山区某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在一新建住宅楼项目擅自扩建地下室,无法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根据相关规定,对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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