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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张某擅自在闽侯县占地740平方米建设厂房,并在厂房周边用水泥固化地面992平方米。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经现场勘测、询问调查、听证、集体评议,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相关法规,执法部门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洁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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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