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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侯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政人员巡路至S211线青岐段,发现一村民占用公路摆摊售卖叫花鸡。该村民不仅占用公路用地摆放移动餐车,还在公路路肩上放置数张简易小桌、安装遮阳伞,既影响行车视距,阻碍交通,也给附近村民和来往车辆通行埋下安全隐患。路政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拍照取证,对该村民进行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阐明占道摆摊的危害性。该村民在路政人员的监督下,撤离了摊位。

次日,闽侯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政人员、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该村民依旧占用公路路面摆摊设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依据相关规定,交通执法部门对该村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肖燕华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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