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州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该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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