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1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余玲 胡丽丽)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两名耄耋老人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84岁的钱依姆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后,被另一名欲搭乘该公交车的八旬乘客李依伯撞伤,李依伯以及公交公司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去年11月23日,钱依姆乘坐公交车在西洪路湖头街站点,从车后门下车。有关视频显示,公交车未完全行驶至公交站内指定停靠区域。李依伯手提物品从公交车的后门上车,刚踏上车后门平台,就被关闭的车门推下车摔倒,进而撞到了已下车的钱依姆,导致她摔倒受伤。钱依姆右肱骨大结节及外科胫骨骨折,支出医疗费2750.19元。
钱依姆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判令李依伯、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5613.19元。
鼓楼法院认为,公交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是一般常识,也是乘客应当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李依伯违反规则上车,对钱依姆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一方面,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应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案涉驾驶员在关闭后门前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从后门上车人员的情况,从而导致李依伯及钱依姆摔倒受伤,未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其亦未将车辆行驶至规定停靠区域,对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确定由公交公司对钱依姆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李依伯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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