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档案局接到当地海关通报,海关在对一拟出境旅客的行李抽检时,发现一份敏感档案。经询问,该男子明知该档案内含较多重要敏感信息仍携带出境。海关依法没收该档案,对其处以罚款处罚,并将没收的档案随通报函一并移送该市档案局。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汉林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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