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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晓娟)某粮食加工企业受委托代储当地县级应急大米储备500吨,期限2年。日前,该企业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以代储的500吨县级储备大米作为担保与其他企业签署资金借贷协议。该县粮储局获悉后,立即向该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撤销以县级储备大米作为债务担保的协议,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粮储部门提醒,“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各级地方储备粮粮权属于本级政府,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也不得设置债务担保或者直接用于债务清偿。否则,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将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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