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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树木。市城管执法支队立即派员赶往现场,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移树,能提供相关审批文件,但经园林部门现场认定,其中22株树木已死亡。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园林绿化普法宣传,并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评估价50%的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其中列举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50%的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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