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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福州某基因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情形。

卫生监督员现场抽查数份检测报告单,上面显示的检测者均为王某某,审核人均为高某某,该公司可以提供王某某和高某某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监督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打卡时间表上没有王某某和高某某的打卡记录,该公司是另外安排两名员工进行相关操作,并用王某某和高某某的账号进行签字。这两名员工不仅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点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冠龙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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