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台江区巡查时发现有一商铺工作人员正在将建筑垃圾搬到无标识的车辆上。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商铺工作人员承认为图方便,随意找个人来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建筑垃圾管理普法宣传,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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