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将房屋抵押给小李,作为其向小李借款的担保。双方没有对抵押房屋转让行为作出另行约定。抵押期间,小王未经小李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小郑,但是通知了小李。请问该抵押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对抵押权有何影响?小李对抵押房屋转让价款是否享有物上代位权?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郑雅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人小王转让抵押房屋原则上无需经抵押权人小李同意,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小李,因此小王的房屋转让行为有效。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即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亦即小李仍可向抵押房屋受让人小郑主张抵押权。
此外,小王就抵押房屋转让所得价款,没有向小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必然义务。若小李对房屋转让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权,须以小李能够证明抵押房屋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 话说民法典|儿子严重侵害父亲权益,怎么办2021-06-21
- 话说民法典|业主可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吗?2021-06-16
- 话说民法典|买房送“花园” “好事”不靠谱2021-06-09
- 话说民法典|消费者“薅羊毛”后被取消,谁有理?2021-06-07
- 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2021-06-02
- 全国首份《民法典》社会认知度调查报告出炉2021-06-02
- 话说民法典|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吗?2021-05-31
- 福州晋安:《民法典》宣传进社区进校园2021-05-31
- 厦大发布全国首份《民法典》社会认知度调查报告2021-05-31
- “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启动 短片评话伬艺京剧齐上阵2021-05-28
-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
福建省圆瑛大师研究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2021-06-23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