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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叶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叶某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叶某。叶某缴纳首期房款后,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在交涉过程中,因地震导致房屋毁损,叶某和甲公司都认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不该由自己承担,双方争执不下。那么究竟谁该来为地震“背锅”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案中,甲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叶某,即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未交付房屋说明书,即未履行从给付义务,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风险转移,因此,叶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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