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亮(化名)的妈妈外出,临时将7岁的小亮托付给邻居张某照看。张某带着小亮到小区内的游乐场玩耍,其间,由于张某专注手机游戏而疏忽看管,小亮打伤了同样在玩耍的月月(化名),月月的家长因此支出医疗费1000元。现在月月的家长向小亮的家长索赔,而小亮妈妈却认为,是由于张某疏忽才导致月月受伤,应由张某担责。张某不服:“我无偿帮忙,凭什么担责。”究竟谁有理?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打伤月月而产生的医疗费理应由小亮的家长承担。同时,虽然张某是无偿帮忙,但其作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却在监护期间玩手机,没有履行到监护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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