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三(化名)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李四(化名),租期3年,月租金1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并未依法前往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年后,张三欲提高房屋租金,李四不同意。张三却说,“房屋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我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且我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高租金。”张三的说法合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高芳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张三无权以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此张三也无权提高租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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