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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热心市民小王(化名)在河边救起一名落水男孩小杨(化名),谁知救助过程中,小王不慎把小杨胳膊弄骨折了,小杨家长要求小王赔偿医药费。小王很委屈:“难道自己好心救人,反而要赔偿医药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丁琳: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热心市民小王无需因救助小杨时不慎造成小杨胳膊骨折而承担赔偿医药费的法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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