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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林某、陈某商议一起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盈利按比例分成。之后,姚某、林某以35000元向他人购得氯胺酮95克,在陈某联系下,姚某、林某先后15次通过出租车寄递,将46克氯胺酮出售给连江凤城镇、黄岐镇的吸毒人员。

日前,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官提醒,近年来,毒贩以高额车资为诱饵,利用出租车、网约车运输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出租车运送毒品的合伙贩毒案件。由于交易全程上下家不需要见面,人与毒品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产生分离,成为“无痕买卖”,降低了毒品买卖犯罪被发现的风险。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漏洞可见一斑。应当加快完善相关行规制度,同时主动对车辆和司机开展全面审查,确保人车信息真实性,并定期主动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严禁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司机入行。同时,加强针对网约车司机的禁毒宣传教育,引导司机辨别不明物体,不为高额车资而运输不明货物,提高网约车司机的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晓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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