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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8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

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向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

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取得我市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

我市坚持“租购并举”原则,分期分批向台胞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根据在榕就业创业台胞情况筹集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台胞配租,户型以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为主。

限价商品住房方面,通过选址新建或出让地配建方式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向在榕就业创业的台胞配售,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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